专门处
官署名。清末学务大臣所辖六处之一。光绪二十九年 (1903) 设。置总办一人,帮办数人。管理专门学科学务。三十二年,并入学部。
官署名。清末学务大臣所辖六处之一。光绪二十九年 (1903) 设。置总办一人,帮办数人。管理专门学科学务。三十二年,并入学部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朝上职官。见 “朝上典官”。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为天朝典官,掌缮写诏旨,员额二人,官阶为职同指挥。
官署名。明内府汉经厂、番经厂、道经厂的合称。分别掌习念佛教、梵呗、道教诸品咒文经忏。各置掌厂太监一员,贴厂各司房数十员,由各衙门宦官兼任。
即“辽阳等处行中书省”。
官署名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北洋政府公布《诉愿条例》,后来改称《诉愿法》;国民党政府成立初期仍沿用,民国十九年(公元1930年)三月公布了新的《诉愿法》,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复加修订。
官名。春秋时晋国置。司空属吏。掌塗泥修筑宫室。《左传·襄公三十一年》: “侨闻文公之为盟主也,司空以时平易道路,圬人以时塓馆宫室。”
官署名。金朝置。掌南京(今河南开封)城壁及缮修等事。设提举、同提举总领所事,秩正七品、从七品; 管勾一员,正八品,掌佐缮治; 受给官一员,掌收支之事; 壕寨官一员,掌监督修造。
元朝地方监察机构合称。简称四道按察司。世祖至元五年 (1268) 立御史台; 六年,设山东东西、河东陕西、山北东西、河北河南四道提刑按察司,为御史台直辖机构,掌管各地监察事宜。
见“特奏名”。科举考试的名目之一。见“特奏名”。
见“发运使”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置,为清理俄人旧案处附设的检察所的主官,主管检察事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