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等参赞
官名。清朝二等出使大臣之属官。初制正四品,后改从四品。佐出使大臣办理交涉事务。参见“参赞”。
官名。清朝二等出使大臣之属官。初制正四品,后改从四品。佐出使大臣办理交涉事务。参见“参赞”。
官场用语。又称私居官。宋朝官员不以客居及本贯土著,皆称为私居、寄居官。意指有官者,本朝廷仕宦之臣。
官名。明以翰林院、詹事府春坊经局官及国子监祭酒为经筵讲官,轮班以时进讲经史,用其中年资深而品秩尊者为日讲官。清朝合日讲官与起居注官为一,称日讲起居注官。
官署名。民国时,设于各省或特别区域的法院称高等法院,为法院的第二级,旧称高等审判厅。审理内乱、外患、第一审诉讼案及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上诉案件等。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设于各省及特别区域,为三级法院中
官名。廪牺令副职,两汉至南北朝皆置。北齐至隋、唐、五代为太常寺廪牺署次官,隋从九品,唐正九品下。金朝由太庙丞兼其职。参见“廪牺令”。官名,西汉置,为廪牺令之副,佐令行职事,三百石。参看“廪牺令”条。
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膳部侍郎置,唐高祖武德三年(620)改膳部郎中置。渤海国左六司膳部属官亦置,位员外上。官名。隋初膳部司的主官为膳部侍郎,炀帝改诸曹侍郎为郎,称膳部郎。唐武德初沿置,三年
宋代科举考试和铨选考试方式之一。其法是使应考人在场屋帘前应考,以避免请人代笔之弊。政和七年(公元1117年)命初补入县学的学生,以及各地州县考入太学合格的学生,报到时均须由县学和国子监分别进行帘试。绍
西夏军队职称。有大首领、正首领、副首领、首领等职。多以部族酋首担任,授铜印。
官署名。北魏前期置,属尚书省。设尚书为长官,协助尚书令、仆射综理尚书省各曹事务。多以侍中、殿中尚书、吏部尚书等官参、治、录其事。孝文帝太和(477—499)改制时废。
唐代节度使、诸军使副使等的侍从人员。《旧唐书·职官志二》:“凡诸军镇使、副使以下,皆有傔人、别奏以从之。”明方以智《通雅》十二《官制》说:“傔人,悴也。”
保的办事机构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二十八年(公元1939年)九月十九日公布的《县各级组织纲要》的规定,乡(镇)之内编制为保甲,每保以十甲为原则,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。保设保办公处,置保长、副保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