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。清光绪三十四年(公元1908年)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《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》,其中规定,乡指人口不满五万的村庄屯集地方,与城镇同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。北洋政府沿置,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
官署名。管理佛教事务之机构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始设于各县,掌钤束一县之僧人。长官为僧会。清沿明制未改。唐、明、清在县设立的掌管僧众佛事的机关。《清史稿·职官三》:“府僧纲司都纲、副都纲,州僧正司
官署名。北齐置,设丞。掌领工匠修理兵器甲胄,隶卫尉寺武库署。
官名。见“公府东曹”。
东宫属官。北魏初期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 定为七品上,后期未见。
① 宰相之职。《古文苑》卷一。董仲舒《诣丞相公孙弘记室书》:“窃见宰职任天下之重,群心所归。”颗 县令之职。南朝宋鲍照《鲍氏集》卷九《谢秣陵令表》:“用谢刀笔,猥承宰职。”1、宰相的职位。汉董仲舒《诣
官名。北魏置。掌管西部少数民族事务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三品中,二十三年改为从三品。官名。晋置,掌护西戎,或领刺史,或持节为之。见《晋书·职官志》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北齐沿置为门下省尚药局长官,置二员,五品,总知御药事,以精通医术之人充任。隋朝沿置,二员,正五品; 炀帝大业三年(607) 改名尚药奉御,隶殿内省。北宋徽宗崇宁二年(1104)殿中省置二
即贪官,贪污受贿的官员。《后汉书·桓帝纪》:“赃吏子孙,不得察举。”
见“隆禧总管府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