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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狱(监)

监狱名。隋唐时,刑部作为最高司法机构,只有案覆大理寺及诸州奏报案件、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,而不是一级审判机构,即使与大理寺、御史台官员组成“三司”,推鞫重大案件,受理冤案审诉的情况下,也并不具有独立审判机构的性质,故不置刑部狱,而大理寺有狱。宋承唐制,不置刑部狱。元不设大理寺,始于刑部置狱。明称刑部监,以监为名,取其监察之意,由刑部司狱管辖,是地方上报的死刑重犯和京师笞以上案犯关押之处,有已决监、未决监各六监。南京刑部也有监,以司狱二人主管。清代刑部监由提牢主事和司狱管辖,原来只有北监一所,雍正初年分设南北两监,主要拘系外省和京师死囚及现审重犯。监房各四所,每所有牢房五间,内监关押强盗和斩绞重犯;外监关押军流以下轻犯;还有现监、病监各一所,内围官监一处,北监增设一女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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