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警察所
官署名。清末置县警察公所,民国初沿置,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9年)一月八日公布《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》,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,由县知事监督指挥。次年八月公布《县警察所官制》后,正式定名为警察所。设所长一人,警佐一至三人。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,仅少数有专任局长。在县内繁盛地方,得设警察分所,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县警察公所,民国初沿置,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9年)一月八日公布《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》,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,由县知事监督指挥。次年八月公布《县警察所官制》后,正式定名为警察所。设所长一人,警佐一至三人。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,仅少数有专任局长。在县内繁盛地方,得设警察分所,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。
官名。试按察佥事之简称。明太祖洪武十五年 (1382) 置天下府、州、县按察分司,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,人按二县。凡官吏贤否,军民利疾,皆得廉问纠举。翌年,尽罢。
周朝王室三位大臣。一说为三公。一说为三卿。一说即三事大夫。《左传·成公二年》:“王使委于三吏,礼之如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,降于卿礼一等。”杜预注:“三吏,三公也。”
官署名。又称 “契丹、奚、汉、渤海军都指挥使司”。辽朝置,设太师、都指挥使等职。
官名,为大予乐令的副贰长官,助令掌伎乐(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)。参看“大予乐令”条。
官名。宋置。见“客省”。
唐高祖武德七年(624)以亲卫曰一府,勋卫、翊卫曰二府,谓之三府卫。
女官名。北魏后宫女职。孝文帝定为视五品。
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增置散职八尉之一,正七品。官名。隋炀帝置,正七品武散官授宣惠尉。见《隋书·百官下》。
郡治(政府)不在的县。一郡管几县,郡政府只能设在一县,郡政府不在的其余几县,称为下县。《汉书·文翁传》:“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,招下县子弟为学官弟子。”注:“师古曰:学官,学之官舍也。下县,四郊之县,
官名。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(1390)于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五军断事司分置,每司设一人,正七品,分理军中刑狱。建文(1399—1402)中革。参见“五军断事司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