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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

中央行政总机关,即中央政府。民国初置,由国务总理、各部总长组成,总理国家政务。

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设置,按照民国元年《临时约法》的规定,实行责任内阁制,以国务院和各部作为行政中枢,国务总理与各部总长同为国务员,以国务总理为行政首长,通过国务会议处理重要国务,对国会负责。《临时约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”;第四十五条规定:“国务员对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、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,须副署之。”这两条规定体现了责任内阁制的精神,即由国务员负实际政治责任,对参议院(或国会,下同)负其责任。因此,第三十四条规定大总统任命国务员要得到参议院的同意,第四十七条又规定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,大总统应免其职。这些规定都是使参议院能对国务员发挥控制作用,国务院对参议院负责的原则也能得到保证。国务院内部设秘书厅及法制、铨叙、印铸、统计四局;还有临时性机构如临时国际政务评议会,战时国际事务委员会、法权讨论委员会;直辖机关有全国水利局、币制局、国史馆、礼制处、侨工事务局(后改为侨务局)、经济调查局、税务处、航空署等。“新约法”时期废国务院,在总统府内设政事堂,总揽全国政务。民国五年(公元1916年)袁世凯死,黎元洪接任大总统,六月二十九日宣布恢复《临时约法》,复设国务院。民国十三年(公元1924年)十一月二十四日段祺瑞任临时执政,复废国务院,由临时执政兼为行政首长,直接指挥各部。次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段祺瑞被迫公布《修正临时政府制》,复设国务院,任命国务总理。但实权仍操在段祺瑞手中,此时的国务院与袁世凯时期的政事堂相差无几。院内组织除法制局于段祺瑞任临时执政时改为法制院未予变动外,其余秘书厅、铨叙局、印铸局、统计局均行恢复。北京军政府时期张作霖于民国十六年(公元1927年)七月十二日公布《国务院官制》,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,组成国务会议。国务总理对大元帅的命令均须副署;各部总长就关系所主管的部务连带副署。国务由国务会议议决执行,国务会议以国务总理为主席,因故不能出席时,得呈明大元帅由其他国务员代理。国务员均对大元帅负责,实际上已降为大元帅的属吏。院内组织设秘书厅和法制、铨叙、印铸、统计四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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