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举制科之一。唐代设置,属于吏治类科目。长安二年(公元702年)诏举,马克麾及第。
官名。丙字库为明朝内府十库之一,内贮绵丝布匹;其长官为大使、副大使,掌管库务。参看“承运库大使”条。见《明史·职官三·其外有内府供用库》。
官名,南朝梁置,为清商署主官,掌清商乐。见《通典·职官七·太常卿》。
官名。清朝外奏事处之职官,亦称 “奏事官”。额设六人,其中内务府司员兼充四人,各部院司员派充二人。掌传递外廷章奏。
东宫警卫机构。隋置,掌诸门禁。设率一人、副率二人,职拟朝廷左右监门将军。长史以下设官同内率府,而各有直长十人。唐沿置,掌东宫诸门警卫。凡财物、器用,人员出入,都有门籍,其法如左右监门卫。设率各一人,副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八班,拟武臣将军等号。天监十年,占据仇池的扬孟孙卒,武帝诏赠其此职、北雍州刺史。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,仍拟武臣将军等号。
公务员工作的纪律规定。国民党政府制定,亦称公务员的义务。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十月公布的《公务员服务法》(该法于1942年12月与1947年6月两次修正)的规定,公务员须遵守以下各
官名。北魏置。大行台次官,与大行台尚书左仆射共佐大行台尚书令掌台中事务,位在左仆射下。唐高祖武德(618—626)初,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置尚书仆射一员,左、右任置,丛二品。武德八年罢。参见“大行台”。
见“怯薛”。
官名。清末高等检察厅及地方检察厅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后京师、各省设高等检察厅与地方检察厅,始置。每厅一人,京师高等厅正四品,省高等厅从四品,京师地方厅正五品,省地方厅从五品。掌督领本厅各员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