项城词语网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律例馆

律例馆

官署名。清朝刑部所属机构。顺治二年(1645)始设。特简王大臣为总裁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十八人为提调、纂修等官。乾隆七年(1742)改隶刑部。设总裁无定员,以刑部尚书、侍郎兼充,提调官一人,纂修官四人,以本部司员充任,收掌官四人,翻译官四人,誊录官六人,以本部笔帖式充任。掌修明法令,刊定条式,随时审订,以诏有司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 每十年则重编新格,增减补删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刑部各司案件有应驳者及应更正者,均交该馆复核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

官署名,清置,属刑部,掌修订法令条式。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刑部》:“律例官,由尚书或侍郎充总裁。提调一人、纂修四人(司员兼充)、校对四人、收掌二人、翻译、謄録各四人(司员及笔贴式充)。掌修条例。五年汇辑为小修,十年重编为大修。”

猜你喜欢

  • 南诸侯率

    西周晚期所称南方诸侯的伯长。《驹父盨铭》: “南仲邦父命驹父即南诸侯率高父,见南淮夷。”

  • 太祝署丞

    官名。即太祝丞。

  • 处置使

    使职名。唐玄宗以后,采访、观察、都统等使加“处置”,赋予处理、决断权。玄宗开元二十二年(734)初置采访处置使,以御史中丞卢绚等为之,肃宗乾元元年(758)改为观察处置使。肃宗乾元元年(758)李峘除

  • 手本

    ①文书名。明、清之平行文。政府平行机关间行文时使用。如清康熙(1662—1722)时翰林院典簿厅为纂修实录,拟补缮写满字撰文中书事,行文内阁典籍厅时用之。② 明、清下级官员谒见上级时所呈递的名帖。清朝

  • 学官

    泛指掌管学校教育之官员。又有“教官”、“校官”、“广文”、“学博”等称呼。汉朝设于中央机构者有博士、博士祭酒等。武帝时令天下郡国皆立学官,或称校官,有文学掾史、经师等,掌理学政,教授诸生。平帝元始三年

  • 同知院事

    官名。宋代枢密院置此官,位在枢密使、知院事下而在枢密副使、签书院事、同签书院事之上,为枢密院副贰长官,协助使、知院佐天子执兵政。见《宋史·职官二·枢密院》。

  • 五官侍郎

    官名。东汉隶光禄勋所属五官中郎将,比四百石,无员。主更值执戟,宿卫宫殿门户,出充车骑。官名,汉置,为五官中郎将属官,俸比四百石,掌持戟值班,宿卫殿门,出充车骑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二·光禄勋》。

  • 时叙郎

    官名。明太祖吴元年(元至正二十七年,1367)改前置太史监为太史院,置为属官,正七品,具体职掌不详。洪武元年(1368)罢。

  • 监正

    官名。明、清钦天监皆设为长官,明设一人,清设满、汉各一人,俱正五品。又,明朝太仆寺、苑马寺所辖诸牧监,亦各设监正一人,正九品。

  • 掌历

    官名。明朝内府二十四衙门各监、司、局及内府各供用库多有设置,无定员。伎术官名。元置,属太史院,秩正八品,员额一人,掌编制历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