木仓
官署名。清朝工部所属之办事机构。位于天安门右千步廊外。顺治(1644—1661)初置。设满、汉监督各一人,下设经承二人。掌储皇木厂所收各省解运木材及架木、幔城、网城物料、并供内务府及京师工程用木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改隶民政部营缮司。
清工部营缮清吏司所属机构。掌储木材。各省每年运送木材,自张家湾到京,储于天安门右千步廊外的木仓。以工部司员满、汉各一人为监督,任期二年。内务府及京城各衙门应用木材到木仓支取,年终奏销。
官署名。清朝工部所属之办事机构。位于天安门右千步廊外。顺治(1644—1661)初置。设满、汉监督各一人,下设经承二人。掌储皇木厂所收各省解运木材及架木、幔城、网城物料、并供内务府及京师工程用木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改隶民政部营缮司。
清工部营缮清吏司所属机构。掌储木材。各省每年运送木材,自张家湾到京,储于天安门右千步廊外的木仓。以工部司员满、汉各一人为监督,任期二年。内务府及京城各衙门应用木材到木仓支取,年终奏销。
官名。宋设此加官,散官无职事;而地位高于正职。见《宋史·职官九·检校官》。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规定,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。期限为三个月以上、一年以下,并序止俸给。
官名。北周静帝大象元年(579)置。东京春官府司宗司长官,正五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 (581)罢。职掌略同“司宗中大夫”。官名。北周置,为东京六府官属,秩正五命。任此职者见《北齐书·袁聿传》:“大象末,
官名。明朝置,隶兵部。未入流。协掌大通关税课之事。
官名,俸六百石,掌公主家文书薄籍印鉴等事。见《汉官》或《后汉书·百官三·宗正》“诸公主家……”注。
同“内城巡警总厅卫生处”,参见该条。
官署名。王府等级之一。南朝梁、陈低于皇弟、皇子府,高于蕃王府。置长史、司马、从事中郎、谘议参军及掾属、中录事、中记室、中直兵等参军,功曹史,录事、记室、中兵等参军,主簿、正参军、行参军等员。隋朝置文学
官名,秦置汉因之,为郡太守的佐官,掌诉讼审判事。《秦桧要订补》:“《通典》引《汉官旧仪》:汉承秦制,郡置太守治民,断狱都尉治狱,都尉治盗贼、甲卒、兵马。则是郡府有二尉,与他处所引异。故《通典》又云:始
官名。渤海国官,宗属寺长官。
中央政治委员会所设专门委员会之一。见“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