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札萨克

官名。亦作“扎萨克”。蒙古语音译,意为“藩封掌印”,即“一旗之长”。掌一旗之政令。清朝内、外藩蒙古及哈密、吐鲁番回部每旗设一人。世袭者循例题请,特简者由理藩院于每旗之王、贝勒、贝子、公、台吉、塔布囊等贵族内拣选请旨充任。隶属于盟长。下设协理台吉二至四人襄理旗务,并设管旗章京、副章京、参领、佐领、骁骑校等官分理各项军民事务。另有内蒙古六盟各设兵备札萨克一人,专掌本盟之军务。


官名。清制,蒙古部落以旗为称,本是仿照满洲八旗而命名的。各旗概以山河为界,无山河之目标者,则以鄂博(土堆)标志之,以越境游牧为禁。札萨克为蒙古语“管理者”之义,为一旗之长,有管理旗众、治理司法之权,或为世袭,或为特简,不拘爵秩。协理旗务者有协理台吉。各旗所属有管旗章京、副章京、参领、佐领,并佐札萨克统理民事。佐领之下,设领催六人,每十家设什长一人,分别管理所属民户。札萨克事务的执行机关为印务处,由协理台吉、管旗章京之内,以一人轮流值班。印务处所属有印务梅伦、闲散梅伦、印务札蓝、闲散扎蓝及笔帖式等员。不设札萨克的旗,以总管或协领、参领等管理之。喇嘛之有部众与领土者,其待遇与札萨克同。民国时期沿置札萨克,北洋政府时期旗印务处或称旗公署,国民党政府时期改称旗政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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