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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道

官名。亦称管河道。明清道员之一。明弘治(1488—1505)中河南设一人,以按察司副使充任。隆庆六年(1572)添设一员,专理黄河修筑堤岸之事。清顺治(1644—1661)初年于河道总督之下,置各分司管理河务,后渐裁分司,改归河道管理,掌理疏浚堤防之事。初带原品衔充任,乾隆十八年(1753)定为正四品。共设十一人,计直隶五人,山东、河南、江苏各二人。其中专任者,有直隶永定河道、山东运河道、江苏淮徐河道及淮扬河道四人,其余各道皆由地方巡道兼管。光绪(1875—1908)年间仅余永定河道为专任,其余各道皆为兼管。另有河库道掌理治河银两,品级与河道同。


官名。清朝设此官,掌管河道堤防疏浚等事;凡与河务有关的地方,都设河道。江南淮徐河道驻徐州,淮扬河道驻淮安,山东河道驻济宁,直隶永定河道驻固安。这些“河道”,都是专理河务的官员,故以此名官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河道总督》、《历代职官表·历代职官简释·河道》、《历代职官表·河道各官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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