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十
见“耶律吴十”(1312页)。
见“耶律吴十”(1312页)。
16至18世纪乌兹别克人创建的布哈拉、希瓦、浩罕三汗国的统称。居民大都操乌兹别克语,信仰伊斯兰教。主要从事农业,畜牧业和商业也很发达。19世纪下半叶,相继为沙皇俄国吞并。参见“乌兹别克汗国”(351页
僜语音译。※僜人格曼支系的自称。内部讲格曼话。约占僜人总人口的60%。聚居在西藏东南部察隅河及格多河流域。主要由明末清初从东部布绒山区(缅甸北部)迁来的一支古老居民和从西部迁来的部分“义都”人融合发展
约1862—1930清末民初蒙古族学者。字泉孙。蒙古正蓝旗人。自幼好学,博及经史,尤熟谙掌故。光绪朝,累官至吏部文选司郎中。著有史学笔记《道咸以来朝野杂记》,记载清道光、咸丰以来直至20世纪30年代北
书名。为记载清崇德二年(1637)二月至顺治二年(1645)二月,朝鲜王世子李、二王子李淏和侍臣们留居沈阳被作人质时,随行的侍讲院宰臣、讲官等向朝鲜承政院呈送的报告汇集
清外蒙古诸旗之一。牧地当土拉河、喀鲁哈河合流处。东至萨喇博罗图,西抵珠格楞岭,南临达什隆山、北接本部右翼左旗。有佐领1。会盟于汗阿林盟。雍正八年(1730)析郡王车木楚克纳木札勒所辖佐领置,命朋素克喇
1633—1719清朝大臣。满洲镶红旗人。富察氏。世居纳殷地方。顺治十四年(1657),由官学生授鼓厅笔帖式。康熙十五年(1676),迁礼部主事。二十年(1681),监督九江关税务,奏准由九江移关湖口
?—1681清朝大臣。蒙古正白旗人。博尔济吉特氏。天聪年间(1627—1636),随父阿巴岱巴图鲁归附后金。父卒,袭三等轻车都尉世职。屡随军征战,以功授一等侍卫。崇德元年(1636),随豫亲王多铎攻朝
见“溆州蛮”(2285页)。
即“乌纥堤”(334页)。
藏语音译,意为“一两银元”。西藏地方铸造的银币之一。有两种:一种正面正方形内铸藏文“宣统元年”,下方铸面值“一两”字样,背面为一法轮图案。1909年铸造;另一种规格与第一种相同,铸有“扎西达杰”(意为